7月31日,上交所发布了对文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指出,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文峰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主要涉及此前已曝光的“股份代持”事件。
经上交所查明,2014年12月22日,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文峰集团”)与陆永敏签署《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文峰集团将其持有文峰股份1.1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转让给陆永敏,转让价款为8.64亿元。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完成过户登记。
2017年1月13日,文峰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1.1亿股文峰股份股票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
上交所在核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发现,文峰集团、陆永敏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未在2014年12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股份代持情况。文峰集团在后续相关公告中也未如实披露实际持股情况。此外,公司在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中,亦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事宜。直至2015年12月18日,相关方在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后,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上交所据此指出,文峰股份、文峰集团与陆永敏长期瞒隐股份代持事项,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长江作为文峰股份和文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了《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规定。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定期报告书面意见时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对文峰股份、文峰集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徐长江、代持股东陆永敏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副董事长陈松林等12名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证监会和江苏省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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