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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中南投资实控人被罚没2666万

发布时间:2020-03-11 15:53:10 点击量: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1日电 证监会网站11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决定罚没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南投资)股东、实控人王青方共计2666.24万元。


证监会网站截图

虽是顾问却做上了投资决策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7月7日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中南1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从双方投资顾问合同约定及实际操作过程看,海通期货根据合同约定的风控要素在中信证券提供的恒生PB系统中设定相应的风控阀值,中南投资在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恒生PB系统投顾端发出投资建议,系统风控端自动审核,符合风控指标要求的投资建议指令直接发送报单至券商柜台下单,王青方能够即时查询投资建议指令的执行情况。

王青方在担任中南投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管理中南投资期间,虽然名义为中南投资顾问,但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能,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

操纵使用3个证券账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陈某初”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1日开立于渤海证券上海大连路营业部。“李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25日开立于太平洋证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南1号”证券账户于2016年7月开立于中信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

“李某”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尾号7905招商银行账户。根据李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其与王青方商议共同投资股票生意,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相应的盈利与亏损,投资过程主要由王青方完成,2017年5月将资金全部撤出。2016年7月26日李某将300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李某”证券账户,7月27日王青方向李某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李某”证券账户。

王青方、陈某初、刘某凯、杨某恩、李某、王某松分别承认了王青方控制使用“李某”“陈某初”和“中南1号”证券账户。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获利1333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自“陈某初”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8月1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该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9665.47万元,卖出金额10248.71万元。“陈某初”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ST狮头”“ST亚太”“猛狮科技”“香梨股份”“精伦电子”等5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41.67%;趋同买入交易金额合计5832.78万元,占账户买入金额的60.35%,趋同交易获利677.23万元。

自“李某”证券账户开立日2016年7月25日至中南1号到期日2017年7月6日,“李某”证券账户共交易沪深两市12只股票,买入金额13379.21万元、卖出金额14545.55万元。“李某”证券账户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猛狮科技”“ST狮头”“香梨股份”等3只股票,占其账户交易股票数量的25%;趋同买入交易金额5615.03万元,占账户买入成交金额的41.97%,趋同交易盈利655.89万元。

证监会开出千万元罚单

需要一提的是,王青方还申辩称,自己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仅是借用账户从事配资炒股。

对此,证监会强调,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释其趋同交易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王青方作为中南投资指派的投资经理,具体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指令下达,其行为实质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行为,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职责的身份和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证监会指出,王青方的行为实质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依据《基金法》进行处罚于法有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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