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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小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发布时间:2018-05-28 10:29:53 点击量:

上周五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一起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当事人谢竞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2.7万元,并处以约5.4万元罚款;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万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可能伴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市场信心,因此,对于这一行为,法律是明令禁止的。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自身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同时,这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在稽查方面,监管层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然而,还是有人以身试法,游走于“钢丝绳”上,抱着侥幸心理做着不该做的事情。

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今年以来,证监会通报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买卖证券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通报了至少10家券商的11名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这些人当中,不乏利用近亲账户,有的不赚反亏。非法获利的,则大多数受到了“没一罚三”的从重处罚。

法律明令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对于这一点,想必这些被罚者在上岗前一定都上过“第一课”,而且肯定心里比谁都明白。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他们视这些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违法买卖股票呢?

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他们在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比如,证监会4月13日通报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之一的徐斌武,在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控制使用配偶王某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买票,共计获利约189.2万元。

当然,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层的态度一直以来都是非常明确的:零容忍。这一方面体现了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态度,另一方面也告诫证券从业人员一定要洁身自好,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心里一定要有一条红线。

在这里,笔者觉得还是有必要再提醒一下所有的证券从业人员:莫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明知故犯买卖股票,不光影响的是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运行,到头来肯定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对于这条红线,一定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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