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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通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 被罚148万

发布时间:2020-04-24 18:38:33 点击量:

新浪财经讯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对张甜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张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任职情况

2009年5月6日,张甜取得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张甜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张甜控制自然人“刘某1”“全某伟”账户买卖股票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情况

2016年1月12日,张甜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2016年4月7日,张甜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资金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张甜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甜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甜承担,投资收益归张甜所有。

2016年1月5日,张甜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至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甜民生银行账户,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甜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2016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上述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甜名下。

张甜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376.72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16.54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05.85元。按照张甜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盈利中543,521.17元归属于张甜。

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甜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甜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甜支付其他费用。

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180****5183手机号以张甜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180****5183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

三、张甜控制自然人“李某”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甜名下。李某与张甜为朋友关系。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甜建设银行账户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甜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668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852元,账户盈利13,579.94元。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180****5183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达到83.33%;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四、张甜控制自然人“刘某2”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89****325,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甜名下。

张甜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30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865元,账户盈利34,797.2元。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180****5183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达到74.24%;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甜相关的消费支出。

上述违法事实,有张甜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资金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法院判决书、相关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执法笔录、询问笔录、出入境信息、听证笔录、相关购房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元,并处以1183796.62元罚款;对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元,罚款1,483,79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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